陕西省中小企业政策百问百答(篇八)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有哪些税收优惠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明确,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的条件:1.从事个体经营;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有哪些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明确,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我省财政支持强化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包括哪几类人?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7〕40号)明确,补贴对象包括:贫困劳动力、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4.我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类有哪些?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7〕40号)明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类确定。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0个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8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与培训效果、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2)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50课时,补贴标准区分两种情况确定。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200元给予补贴;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且在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000元给予补贴。
(3)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该项补贴仅针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根据培训期限分类确定补贴标准。培训时间为一学期720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500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1440个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若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再给予其生活费补贴。培训时间为一学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该项补贴。该类培训应以短期培训为主。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徒制培训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技师培训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此项补贴不得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5.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有哪些规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7〕40号)明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七类人员。
补贴标准: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6.我省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哪些新规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7〕40号)明确,(一)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即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
(5)失业的残疾人;
(6)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三)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7.我省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有哪些新规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7〕40号)明确,对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8.我省就业见习补贴有哪些新规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7〕40号)明确,(一)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见习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9.我省求职创业补贴有哪些新规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7〕40号)明确,(一)补贴对象。学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毕业年度内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残疾、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10.我省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哪些新规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7〕40号)明确,(一)补贴对象。实现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并应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二)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